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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8日 1:38:32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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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交通局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转自: 时间:07-07-26 13:44:33

规章制度汇编(三)

 
西安交通政务大厅
西安市交通局

 
 
 
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西安交通政务大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西安市交通局设立西安交通政务大厅,统一对外办理行政许可。西安交通政务大厅设置道路运输、城市公交、车辆维修、公路建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海事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窗口,受理和承办行政许可相关业务。


三、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搬运装卸经营、运输服务经营、汽车租赁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城市公交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船舶检验和办理设置公路工程设施和标志、超限运输车辆或铁轮车、履带车等行驶公路、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西安交通政务大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办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四、上述行政许可申请需要呈报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需要由市级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办理的,由西安交通政务大厅呈报、转报或联合办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五、西安交通政务大厅设置工商行政管理窗口,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联合办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结上述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持核发的经营经营许可证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窗口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西安交通政务大厅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制度


 一、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制度  


(一)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搬运装卸经营、运输服务经营、汽车租赁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城市公交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船舶检验和办理设置公路工程设施和标志、超限运输车辆或铁轮车、履带车等行驶公路、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向西安交通政务大厅提出申请;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西安交通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西安交通政务大厅向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和行政许可申办程序及项目说明等有关材料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二、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制度


(一)西安交通政务大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大厅电子显示牌和电子触摸显示屏中显示,以供申请人查询;


(二)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西安交通政务大厅相关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告知制度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二)交通行政机关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的申请需要呈报、转报或联合办理的,由西安交通政务大厅呈报、转报或联合办理,并负责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许可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


交通政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交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交通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西安交通政务大厅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业务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西安交通政务大厅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一、行政许可书面审查、当场决定制度


(一)西安交通政务大厅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


场作出决定的,由交通行政机关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依法应当先经辖区交通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辖区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级交通行政机关。市级交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四)依法应当先经市级交通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市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市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政府或省级行政管理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地审查制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交通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陈述申辩制度


交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西安交通政务大厅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按照法定条件、标准和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度以及送达制度


(一)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交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依法应当先经辖区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级交通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辖区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依法应当先经市交通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市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市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交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审验印章。


(七)交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交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1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2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九)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十)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交通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一)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对经营业户和车辆、设备实施检验、检测、审验的,在检验、检测、审验合格的车辆、设备上加贴标签,在道路运输证、执照、资格证上加盖检验、检测、审验印章。    


(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按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十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行政许可结果公开制度

交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由 西安交通政务大厅在电子触摸显示屏上公布,以供申请人查询和 公众查阅。


 通过招标 、拍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涉及公路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客运班线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交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交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四、交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对占用、利用、挖掘及跨越、穿越公路修、架、埋设工程设施,开设公路平交道口,在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客货运输站场经营、城市出租车运输经营、危险品运输经营、汽车租赁经营、快捷货运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站点设置、车辆技术性能综合检测和汽车驾驶员培训等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交通行政机关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 书面核查制度


(一)交通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二)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三)交通行政机关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二、对被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义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对涉及公路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客运班线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由交通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由交通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一、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交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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