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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营运客车《进站证》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和西安市人民政府
39号令《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制定营运客车《进站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
发证范围及进站原则
凡进出我市汽车客运站场的营运客车,不分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均应办理《进站证》;《进站证》的办理,应遵循“按流向进站”、“一车一证”、“同一线路的车辆进同一站场”的原则。
二、
办 证 程 序
1
、
新增办证
:
由客运经营者填写《营运客车进站审批表》,并持《线路审批表》、《线路标志牌附卡》、《道路运输证》,到市运管处办理《进站证》,领取《进站通知单》,省际班车应持《互营对开协议书》,外省企业可委托本市互营对开企业代为办证。车辆凭《进站证》和《进站通知单》到市运管处安排的客运站场驻站员处登记后,站场与进站经营者双方签订《进站经营管理合同》,安排车辆营运班次。
2
、
换 证
:
由各客运站场统一填写《进站证换发登记表》,并复印进站车辆有效线路标志牌附卡,经所进站场属地运管站审核盖章后,统一报市运管处
,经审核后换发新的《进站证》,并由属地运管站安排下发。
3
、补 证:
《进站证》丢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客运经营者应在最短时间内到驻站运管员处填表申请,报运管处补办。
三、《进站证》的使用与管理
1
、《进站证》按市处统一格式制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2
、各辖区运管站要加强对《进站证》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客运站场应依据市运管处发放的《进站证》和《进站通知单》,科学、合理安排班次。
3
、营运客车《进站证》必须张贴在风挡玻璃右上方,并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有关事项
1
、营运客车进入市区,必须按《进站证》核定的行驶路线运行,并自觉接受运政稽查站的查验。
2
、各汽车客运站场不得擅自接纳未在市运管处办理《进站证》、或所持《进站证》与所进站场不符的车辆进站经营;不得为未经稽查站签章的车辆安排班次,辖区运管站应随时掌握站场车辆动态,监督站场经营行为,并及清理违章进站车辆。
3
、对按规定进入临时客运服务站(点)经营的车辆,只发放临时《进站证》。
4
、对各客运站停放的未按流向进站、但过去已办《进站证》的车辆,可先按规定换证,逐步按车辆流向调整停、发站场;对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不按规定进站
,一直未办理《进站证》的车辆
,要进行清理、归整,并按规定安排其进入相应的客运站场。
4
、线路起讫点不在本市市区的过境车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市区客运站场补客。
5
、凡一年内,在我市境内违章累计超过
3次的营运客车,停止换发新的《进站证》、办理学习班。对不按规定私自接纳无《进站证》或所持《进站证》与所进站场不符的车辆进站经营、或为未经运政稽查站安全检查的车辆安排班次的客运站场,市处将严格按照交通部
5号令《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不再安排新的车辆进入该站经营。
6
、《进站证》每年换发一次
, 5月为集中换证时间,
6月
1日后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集中人力对《进站证》进行检查。对无《进站证》及违章使用《进站证》的车辆经营者及客运站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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