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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评定级别的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车、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含临时客运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三条
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以下简称站场经营者)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及有关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站场经营者应遵循
“
旅客至上、服务第一
”
的宗旨,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合法经营,平等竞争,诚实守信。
第二章
建设、开业、歇业
第六条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汽车客运站的建设,应当符合西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道路网络建设规划及西安市客运站场布局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设置临时客运站、临时补客点和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客车停靠
(发车
)点;确需设置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门协商划定。
第七条
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审手续。
第八条
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及《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客运站场内的停车场地、服务设施等应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
汽车客运站场在投入经营前,必须经交通、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200-2004)》(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对其安全、基础设施等验收后,方可批准开业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
60天,试运行期满后,申请核定客运站站级。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汽车客运站站级标志牌应悬挂在售票、候车大厅的醒目位置。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经营组织机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服务条件;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客运站场开业办理程序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城郊六区向市运管处申请),并报送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建审材料和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经许可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站场进行合并、分立、转让或变更经营项目以及申请停业、歇业,必须到原审批的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服从属地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管理、各职能部门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各项工作考核、内部职工奖罚以及参营企业和进站车辆管理等各项内容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服务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试行)》规定,设置与其站级级别相符合的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负责维护站内正常的车辆进站停车、发车秩序和旅客上下车秩序,并负责协调解决进站车辆在站场内发生的经营矛盾。
第十六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接纳的参营车辆必须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进站证》的车辆。
(一)严禁客运站接纳未办理《进站证》或所持《进站证》与其进入站场不符的车辆进站经营。
(二)营运客车《进站证》的办理,按照《西安市营运客车〈进站证〉发放使用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与进站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并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进站车辆超出本身管理权限的违章、违法事件,站场经营者可视具体情况移交其它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交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本市二级(含)以上的客运站应实行统一售票,有条件的应实行计算机售票或联网售票;三级(含)以下客运站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统一售票。
第二十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按照与进站经营者签订的进站协议(或合同),及时为其结算运费,不得挪用、截留或克扣。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受理的行包,应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负责组织装卸,做好交接、保管及发送工作。行包装载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的营运方式、线路、班次为客运经营者科学合理地安排班次
,进站营运客车不得脱班误点。
所有进出西安市的营运客车,要严格按照《进站证》规定的行驶路线运行,自觉接受运政稽查站的安全检查。对绕行、逃逸和未经运政稽查站检查的车辆
(
夜间或凌晨发车由驻站运管员或站场安检人员进行检查
)
,站场不得为其报班和安排班次,并有责任向有关运政稽查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按要求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教育工作,实行安全例会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制度
“
四落实
”
。建立参营企业及进站车辆的安全管理档案。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人员、车辆紧急疏散图,疏散图要张贴在站场的醒目位置,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路单发放、使用、管理制度,督促参营车辆规范使用路单,自觉接受运政稽查站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行车路单的回收整理和审查保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要制订严格的
“
参营车辆报班制度
”
,落实
“
五证一牌二单
”
(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强维合格证、客运线路标志牌、例检单和行车路单)的报班规定,凡牌照证单不齐的,一律不得为其报班安排班次。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必须制订严格的
“
参营车辆出站检查登记制度
”
,落实人员和职责。出站车辆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单程运距超过
400公里
(高速公路
600公里
)以上未配备双班驾驶员、气候恶劣
(暴风、暴雨、浓雾、大雪、能见度低于
30米、塌方、路阻、山高路险、道路通行状况较差不宜行车、交警公路部门发出禁行通知的以及夜间行车途经三级以下道路的
)的坚决不准车辆出站。要坚决制止出站车辆超员(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超载、超高(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
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
4米)和客货混装。车辆出站安全检查登记必须由当班驾驶员及出站检查人员签字,检查合格后方可准许出站。
第二十九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与进站车辆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客运站要强制进站车辆经营者按规定做好营运客车的技术维护和安全例检工作,确保参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设备齐全有效,严禁
“
带病
”
车辆出站运营。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督促驾驶员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要制定严格的
“
三品
”
(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制度,设立
“
三品
”
检查岗,配备专职检查人员,实行开包检查,并积极采用技术先进的安全检测设备,提高安全检测质量,坚决杜绝
“
三品
”
进站上车。在行车途中,由乘务员对沿途上车旅客进行
“
三品
”
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严格的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要对站内及营运客车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齐全有效、合理摆放。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建立
“
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
和
“
站场巡查制度
”
,设立治安员,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和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车站设施和参营车辆的安全。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提供公平的服务,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简化服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道路旅客运输
“
三优、三化
”
服务规范》规范服务作业程序和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要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
(一)车站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场地无垃圾杂物,候车室窗明几净、通风良好、环境卫生符合标准;各种服务标志醒目,悬挂营运线路图、营运里程图、票价表、时刻表以及业务介绍,做到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摆放得当、整齐。
(二)停车场应合理划定停车位和发车位区域,停、发车位和车辆进出通道应设立明显标志,站内车辆应整齐、有序,进出顺畅,站前无乱停乱放上下旅客的车辆。
(三)进站车辆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客运站场的管理规定,保持车辆内外整洁,车身无漆皮脱落和尘土泥污,座椅、门窗、行李架牢固,座椅套及卧具保持干净,绳网、雨布、灭火器等设备齐全有效。车厢内应当设置旅客意见簿、经营规范簿及票价里程表。
(四)站务人员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客运工作人员服装式样和服务标志(
JT3127-87)》规定,做到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仪容端庄、用语文明、态度和蔼、服务热情。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实行承诺服务,站务人员和司乘人员都要佩带明显的上岗服务标志
,实行亮牌服务。建立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公布班车时刻表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客运站场应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接受经营者和旅客的监督。客运站场内的厕所、电梯、候车室等应免费向旅客开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辖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三关一监督”(泛指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乘务员上岗培训关〉、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属地客运站场的行业管理;各地运政稽查部门应认真监督检查营运客车《进站证》使用情况;驻站运管员要严格执行《西安市客运站场驻站运管员岗位职责》,严格审查进站车辆,及时掌握站场车辆动态,监督站务管理工作,维护站场经营秩序。
第三十八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违反工商、公安、消防、市容、物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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