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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站外上客的有关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
1988
年
1
月
26
日
)
第三章第四节第三十四条
班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站点(包括食宿点)和时间运行、停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
2001
年第
5
号令)
第二章第九条(四)
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第九条(八)
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第九条(十五)
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2000年
1月
14日)
第三章第十七条
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站经营,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第三章第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员、超载;
(二)兜圈绕行,招揽旅客;
(三)以欺骗、强迫、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
(四)无故终止运输或者中途更换车辆,将旅客转由其他经营者运送;
(五)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第八章第四十六条
违返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营业性车辆超员、超载,兜圈绕行或者以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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