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以下简称站场经营者)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客车停靠点,确需设置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门协商划定。
第七条 客运站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及《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客运站场内的停车场地、服务设施等应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八条 申请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站场进行合并、分立、转让或变更经营项目以及申请停业、歇业,必须到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站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经营。站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备齐全有效,车辆整洁,停放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