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双方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气象部门通过公共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建立快速响应的信息交换机制:气象部门每日交通天气预报、未来三天或一周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和汛期等专题气象分析预测信息应及时提供,月气候预测信息在每月28日前提供,汛期气候预测信息应在4月28日前提供,年度气候预测信息应在11月28日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道路监控获取的气象信息以及恶劣天气下的交通管理信息应实时提供,每月和全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应分别在下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提供。
共享道路交通和气象信息资源: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点旅游线路等沿线天气情况特别是团雾、飘雾以及强降水、降雪、台风等突发性恶劣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无偿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候预测、气象统计及专题气象分析等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气象部门通报城市道路和公路卡口监控获取的气象信息、恶劣天气下的交通管理信息和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信息。在省这一级,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向省专业气象台提供: 1、省内各高速公路的交通实况信息,包括高速公路由于大雾或其它气象灾害、交通事故造成的关闭、开通信息;2、提供旅游大假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各旅游景区交通信息;3、提供道路监控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信息;省专业气象台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供:1、全省各高速公路未来24小时天气预报;2、省内重大的灾害性转折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3、对交通运输有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信息。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气象信息的社会服务:各级气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辖区实际,对具体的交换和发布工作形成可操作协议,迅速建立起道路交通安全气象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以及手机短信、道路和车载可变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实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交通管理信息和群众出行安全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