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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8日 1:38:32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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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安全监督检查
转自: 时间:07-10-29 13:52:24

海事安全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海事安全监督检查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联系方式:含光南路218号    邮编:710065    联系电话8823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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