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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审批
转自: 时间:07-10-29 13:58:47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审批

项目名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审批
办理依据: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申报条件: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 5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材料: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资信证明;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八)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九)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

联系方式:含光南路218号    邮编:710065    联系电话8823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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