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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企业审批
项目名称:水路运输企业审批
许可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二、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客运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五、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一、二、三、五项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个体(联户)船舶还必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
提交材料:
一、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际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
四、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职务适认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企业筹建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企业开业的,提供实物、现金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
六、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证明”证书及复印件;
七、经营旅苦运输的,需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八、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九、办公场所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门(从事省际运输的,抄报省交通主管部门;从事地(市)间运输的,抄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从事县际运输的,抄报县交通主管部门,下同)。各抄报单位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应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给予批复。企业筹建完成,具备符合规定的开业条件后,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审批机关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临时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要求以现有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向审批机关申请,并抄报船舶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各抄报单位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日内对经审校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临时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日内,对经审批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联系方式:含光南路218号 邮编:710065 联系电话8823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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