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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8日 1:38:32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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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
转自: 时间:07-10-29 14:02:11

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

项目名称: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
许可依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应申报下列机关申批。
  一、交通部直属企业、业经交通部准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三资企业”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以及其他企业和单位增加省际运输能力或变更其省际经营范围的,由交通部审批。其中属于长江、黑龙江交通部直属企业的,由交通部委托各省交通厅(局)在交通部或交通部委托其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确定的年度新增运力额度内审批,但“三资企业”和国际旅客旅游运输除外;
  二、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省、地(市)的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水路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减小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各抄报单位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联系方式:含光南路218号    邮编:710065    联系电话8823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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