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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交通局,局属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实际及我局工作职责,现制定《西安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西安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第二条 西安市交通局负责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和证件发放工作,西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实施从业 资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由西安市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向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申请报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报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报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第四条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接到报名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组织培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由具备相应培训资格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内容为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等。学员应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征和意外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知识和技能。
培训结束后,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由培训机构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第六条 西安市交通局对符合考试条件的申请人安排组织考试。
第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八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同一次考试的试卷不得少于两套,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达到9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西安市交通局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必须由2名考试员签字确认,成绩1年内有效,逾期作废。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统一安排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按照《西安市交通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交发〔2007〕340号)执行。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告并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申请、考试材料、从业资格证件发放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办法另行制订。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应当向社会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运输 资格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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