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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自: 时间:08-04-24 17:44:24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文件
 
 
市交运发〔2008〕70号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关于印发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
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各区县运管站、市处各科站:
      为了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规范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由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变,提升道路运输管理水平,推进运输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运输经营效益,现制定《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运输  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市交通局、省运管局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办公室           2008年4月7日印发
 
 
 
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
管理办法(试 行
 
      为了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由静态监管转向动态监管,由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变,现制定我市道路运输行业营运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一、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
    (一)根据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鼓励在全省建设GPS行车记录仪监控管理系统的通知》精神,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的通知》及《关于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的补充通知》的规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安装范围包括:各旅游运输企业所有营运车辆,各客运企业所有班线参营车辆,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的车辆。
    (二)除上述规定的营运车辆外,其它运输企业可根据经营管理、节能减排的需要和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对本企业营运车辆推广安装使用GPS监控系统。
    (三)凡新增营运车辆,必须在安装完毕GPS车载终端后方可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四)市运管处建立西安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市级平台,各客运单位、危险品运输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GPS车辆监控企业级平台。
    (五)企业监控平台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GPS车辆监控终端,负责车载终端设备的规范安装,保证维护、保养到位。各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的GPS车载设备的例行检查每月开展一次,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上报(附表一)。
二、GPS车辆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一)监管中心市级监控平台负责对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和企业级平台的正常运作实行监控,企业GPS车辆监控平台负责对本企业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车辆监控动态数据的回传频率不得低于每3分钟1次;企业级GPS车辆监控平台将收集到的信息同步传送到监管中心市级监控平台,延迟不得超过60秒。车辆运行中因网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中断的,中断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二)监控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企业级监控平台应立即通过GPS监控系统提示或警告驾驶人员:
      1、车辆连续超速行驶时间超过6分钟的,语音或短信提示驾驶员减速行驶。
      2、班线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经营的,给予驾驶员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
      3、旅游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区域经营的,给予驾驶员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
    (三)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接到报告的企业监控平台应立即向监控中心及车属企业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营运车辆出现盗、抢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起用报警装置,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四)营运车辆必须保持GPS监控系统通讯畅通。班线客运企业要将此列为报班检验的必检项目,对不能保持通讯畅通的车辆,企业应及时与相关客运站场取得联系,停止车辆报班经营;在恢复通讯畅通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对不能保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开具车辆安检合格单和行车路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不能保持通讯畅通的车辆要停止其经营活动。
    (五)各企业监控平台对所监控营运车辆违规超速行驶的时间和次数、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进规定站点等违章信息要自动打印存档,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GPS车辆监控数据月报表报送监管中心(附表二)。
    (六)各企业监控平台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台帐,包括:岗位职责、驾驶员安全管理台帐、车辆安全管理台帐、车辆运行监控记录、GPS车辆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GPS车辆监控数据月报表。
    (七)监控平台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上传数据信息,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八)各运输企业要结合本办法,制定本企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管理办法和细则,落实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关系,理顺工作程序,实行责任追究和过错处罚。
三、违规处理
    (一)超速行驶
驾驶员月累计超速行驶5次(含5次)以下的,由所属运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超速行驶5次以上,由运政管理机构暂扣从业资格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运输企业月累计平均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3次以上的,给予该企业安全警告通报;月累计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5次以上的,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取消年终各项评比资格;同时,对客运班线经营企业不再受理线路新增的申请;对旅游运输企业作为服务质量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再受理新增车辆申请。
    (二)客运班线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由运政管理机构对所属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记入该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班线运输企业月累计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过车辆总数5%的,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取消年终各项评比资格,并不再受理线路新增的申请。
    (三)旅游车辆不按核定区域运营
由运政管理机构对所属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记入该企业安全监管档案。
旅游运输企业月累计不按规定区域运营超过车辆总数3%的,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取消年终各项评比资格,并作为服务质量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进入禁止行驶路段
由运政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所属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记入该企业安全监管档案,同时不再受理该企业新增车辆的申请。
   (五)人为制造GPS车载终端故障、随意拆卸终端设备、蓄意损坏以及采取技术手段影响GPS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
单车偶发事件,没有对行业管理造成影响的,由所属运输企业按照内部规定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监管中心。
运输企业一个月内发生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运行事件超过车辆总数5%的,取消年终各项评比资格,同时,对客运班线经营企业不再受理线路新增的申请;对旅游运输企业做为服务质量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再受理新增车辆申请。
   (六)企业监控平台不能按要求上传车辆监控信息,每月达到3次的,给予该企业安全警告;每月达到5次以上的,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取消年终各项评比资格。因技术、设备原因,整改后仍不能按要求上传车辆监控信息的,企业应考虑更换设备或服务运营商。
四、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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