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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8日 1:38:32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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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旅游客运企业进入服务中心自律公约
转自: 时间:08-07-14 09:33:27

    为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旅游客运的健康发展,以保证服务中心平台良好运转,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及西安市交通局、旅游局制定的涉及旅游客运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进入服务中心运行的旅游客运企业应执行西安市交通局、西安市旅游局《关于旅游客运实施网上统一管理的通知》要求,接受中心服务、管理,按中心所要求的旅游客运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第三条 西安市旅游客运分会和服务中心将监督签约旅游客运企业对本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自律原则


第四条 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签约旅游客运企业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旅游客运市场环境,各企业之间应加强沟通,友好协商,以实际行动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秩序。
第五条 坚持诚信原则,签约企业在旅游客运业务中,要诚实守信,遵守承诺。


第三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和旅游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发展促进旅游客运市场规则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接受服务中心管理,各旅游客运企业在填写“签单表”和“行车责任书”时应认真、负责、字迹清晰,不得弄虚作假,确保安全、优质、高效。
第八条 签约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司乘人员应符合国家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各项规定,企业应对旅游客运过程中对司乘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司乘人员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 在旅游客运服务过程中,应配合用车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要求进行运行,如遇特别情况和不可抗拒因素,应立即与对方主管和所属企业领导报告经获准后方可改变行程,同时由双方主管将改变行程告知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按照两局文件有关签约时旅行社订金不得低于10%的规定,旅游客运企业和合作的国际旅行社约定订金比例和结算时间或三个月内付清运费;与合作的国内旅行社约定订金比例和结算时间或一个月内付清运费。各签约旅游客运企业不得擅自降低签约标准,以维护旅游客运企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  应按中心制定的“旅游客运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积极参加服务中心组织,双方协会提议各旅游客运行业代表参加的价格磋商会议,严格执行在政府指导价下经过磋商确定的旅游客运执行价格,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严禁弄虚作假,拒绝接受“负团费、零团费”业务,减少旅游运费结算纠纷,共同维护市场稳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出现旅游客运纠纷,签约旅游客运企业应按照中心制定《旅游客运纠纷投诉处理工作程序》进行协调处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中心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签约旅游客运企业,服务中心按如下条规执行:
(一) 签约旅游客运企业不接受西安市旅游客运分会和服务中心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监督、检查和拒不执行服务中心有关规定,服务中心将根据情况对其企业停止服务。
(二) 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服务中心及时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签约旅游客运企业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和西安市旅游客运分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签约企业所存在困难和合法利益要求。
第十七条  本公约签约企业应充分遵守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半数以上签约单位同意方可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从事旅游客运的企业须加入本公约,在不从事旅游客运业务时可以退出本自律公约,均在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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