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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7日 15:45:49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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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交通局关于发布《西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规范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自: 时间:08-09-23 09:35:50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西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规范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你处组织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施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西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规范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规范驾驶员服务行为,保障乘客、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
   
第二章 驾驶员营运服务规范
   
第三条  驾驶员营运前准备工作规范:
    (一)检查车辆的气、油、水、制动、轮胎、前后牌照、随车工具和专用设施能否正常使用,保证车况良好,标志完好无损;
(二)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行驶证。当班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必须按规定插放,做到人、车、证、卡相符,并备好停运牌;
(三)确保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座套按天更换且干净整洁,后备箱内无杂物,物品放置有序,无积尘,无油渍;
(四)检查计价器、里程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施;
(五)备足票据和零钱,保证打印票据清晰可辩。妥善保管票据,不得转借、混用票据。票据丢失两日内报备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六)驾驶员应做到服装整洁。男驾驶员不蓄长发、不留胡须,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不得袒胸露怀。女驾驶员不得穿吊带裙、超短裙、高跟鞋、拖鞋,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
    第四条  驾驶员营运中服务规范:
(一)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使用普通话,说好服务用语。乘客上车见面时说:“您好,请问您到哪里?”;
(二)运送外地客人应主动宣传介绍西安的发展亮点、风土人情、旅游景点、人文景观和主要商业网点,或应乘客要求介绍其他情况;
    (三)营运服务中系好安全带,不吸烟、不打手机、不吃食品,不向窗外吐痰、抛扔杂物或出现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随地便溺,并劝导乘客不在车内吸烟;
    (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营运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严禁酒后驾车,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不开赌气车、不随意停靠、不截头猛拐。不在禁停区、路段停车、载客;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行为:
    1、在出租汽车站点排队候客时,以各种理由不载乘客的;
    2、乘客招手停车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载客的;
    3、乘客要求途中等候时,无特殊情况拒绝或未到约定时间擅自离开的。
    (六)凡因交接班、维修、加气、用餐、自用等不能载客的,必须放置专用标识,竖起停运标志灯;
    (七)在营运站场上下乘客必须遵守站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人车分离或下车揽客。停靠点应即下即上,不得停车候客;
    (八)营运服务中应选择最佳路线,不得绕道行驶,如遇单行道路、禁行道路、道路施工、交通堵塞等情况需绕道行驶时,应主动向乘客讲明情况,协商最佳行车路线,如意见不统一时,按乘客要求路线行车;
    (九)营运服务中应按照乘客需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
    (十)对老、弱、病、残、孕应优先供车,并提供热情周到服务。如遇抢险救灾、伤病人员应无条件提供服务;
    (十一)营运服务途中,未经车上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其他乘客同乘;
    (十二)正确使用计价器。营运服务途中如计价器发生故障或者失准,应立即告知乘客,并按实际里程收取车费,完成本次营运服务后应立即检修,修复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营运服务;
    (十三)到达目的地后,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报价、收费,找清零钱,双方当面确认货币真伪,出具足额票据后说:“谢谢!请携带好随身物品”。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注意开门安全,对乘客说“再见”;
    (十四)发现乘客遗留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时,应上交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驾驶员不得私自隐匿;
    (十五)营运服务中如与乘客发生矛盾纠纷时,态度要冷静,耐心听取乘客意见,做到以理服人,得理让人。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调解处理;
(十六)营运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按规定保护现场,立即报案,同时抢救受伤人员,并报知企业,配合处理事故;
(十七)驾驶员应自觉接受执法人员检查,主动出示证照,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更不得漫骂或暴力抗拒执法。
 
第三章  驾驶员营运服务考评
   
第五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驾驶员违反《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分类记分,并进入本人服务档案。
    第六条  对驾驶员违反《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记分标准》(见附件),实行周期累计记分管理。
    第七条  每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违规上限为20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以发证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八条  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
第九条  当年违规、次年被处罚的,记分仍记入违规年度。
第十条  驾驶员违规记分达到9分的,培训学习1天;达到10分的,培训学习2天;达到12分的,培训学习3天;达到15分的,培训学习4天。
第十一条  驾驶员一年内满20分或一次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须停止营运服务,接受培训教育。一年内两次满20分或营运服务中违反治安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记入个人服务档案“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服务。
    第十二条  经营者聘用驾驶员时,应首先查看驾驶员个人服务档案,不得聘用记入“黑名单”的驾驶员。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对驾驶员严格管理,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和台帐。每月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岗位培训教育,对车辆服务设施、车容车貌及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满三年应参加由企业组织的行业法规、规范服务、安全营运等业务知识的岗位再培训。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记分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核实有误的,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十六条  驾驶员实行服务等级管理。连续两年无违规的,可评为A级驾驶员。连续三年无违规的,可评为AA级驾驶员。
驾驶员连续三年无违规,且在服务中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事迹突出,受到市级以上媒体表扬,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可评为AAA级驾驶员。
第十七条  驾驶员服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违规记分每满20分时,降低一个A级。
第十八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受其委托的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西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记分标准
 
记 分 项 目
记分标准(分)
1、无《从业资格证》营运的
10
2、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3
3、未按规定插放服务监督卡,或人、车、证、卡不符的
3
4、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失准,继续营运的(私拆铅封、私自接线、私调K值)
10
5、拒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专用票据用完后,继续营运的
10
6、票据打印不清晰,转借、混用票据,票据丢失两日内不报备的
5
7、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或营运途中故意绕行的
10
8、遇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5
9、营运服务途中,未经车上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同乘的
10
10、无故拒载或中断服务的
10
11、擅自在出租汽车车体上张贴、设置广告的
5
12、未按规定张贴营运标志、租价标签、喷印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5
13、载客途中计价器发生故障或失准,不立即告诉乘客的
5
14、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复审或者年度复审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3
15、营运车辆车容车貌不符合《车容车貌标准》的
3
16、驾驶员营运服务不符合《规范服务标准》的
3
17、私自隐匿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交还的
5
18、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随地便溺的
10
19、不能妥善处置司乘纠纷,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
20、发生交通事故,不抢救伤员,不报案、不保护现场、不报知企业的
5
21、拒不接受执法检查,漫骂执法人员,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10
22、营运服务中违反治安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20
 
 
主题词:文秘工作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陕西省交通厅。
西安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8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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