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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近日省政府印发了省财政厅拟定的《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 [2007]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资金拨付、财务管理、检查监督、绩效考评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的出台,使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了一个总的、统一的规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管,促进财政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建设。
《暂行办法》共9章39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界定了专项资金的概念和分类,将专项资金分为经济发展类、社会事业发展类和公共事务类三类;明确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提出了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即:科学发展观原则,量力而行原则,公正透明原则,依法监管原则,绩效考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确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预算编报依据和审批程序,即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规定了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下达的时限,即要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草案后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定程序和项目计划下达的时限要求。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12月底前初审完毕,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排序和专家评审意见,在财政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2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其中涉及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资金拨付。规定了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资金;明确了专项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六章财务管理。着重从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职责上,对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日常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第七章绩效评价。规定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明确了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监督检查责任;明确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附则。明确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付突发性事件等不宜于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明确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从2007年7月13日)施行。 |